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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赞:小区物管成功阻止居家隔离人员外出
目前
我镇正对疫情发生地归来或
与疫情发生地人员有过接触的人员
进行14天居家隔离,实施健康监测管理
各相关单位也制定相应措施
确保这些人员的日常生活得到妥善照顾
安心留在居所
不过
仍有极个别人自以为是、无所顾忌
不顾个人安全及公众利益
试图外出
日前,一位正在接受健康监测管理的住户
想带着一家四口外出会友
被小区物管人员及时发现并劝阻
医护人员冒着生命危险救死扶伤
一线防控工作人员日夜加班 力保一方平安
群众日日“宅”家 生活不便
餐饮服务业雪上加霜
生产企业延迟开工
......
大家无一例外
都在承受疫情带来的“痛苦”
现在防疫工作正进入关键时期
居家隔离人员
能否自觉接受健康监测管理
直接关系到我镇疫情今后的走向
更加关系到全镇群众的生命安全
小编在这里呼吁
全镇正在居家接受健康监测管理的人员
为了自身和他人健康着想
居家接受健康监测管理期间
请不要外出
不要让你的自私之举
使所有为疫情防控
付出艰辛努力的人前功尽废
如果生活上碰到困难
可与社区或小区工作人员联系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来势汹汹,任何隐瞒病史、隐瞒症状、隐瞒行程的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对家人的不负责任,更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不仅会受到社会的道德谴责,更可能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惩罚。
疫情防控中公众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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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梁洪伟
一审 刘杰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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